房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一般都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在开发期内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开发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计算其实际计税成本和实际毛利额,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确定,但一般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均不低于3。
【例】某房产开发公司,2009年计划在县城开发建设15栋商品楼,2008年12月份已预售250套,收取价款45000000元,计划在2009年10月末竣工交付使用,则这批预售房在竣工前每月应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毛利额为×5÷10=225000(元)。完工时假设该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率12,应记入2009年10月份当期的毛利额为×12-2250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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