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③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未见到对无偿向他人提供劳务要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的明确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
①如果援建的相关合同、中约定捐建标的仅包括所涉及材料金额,而不涉及所提供劳务价值,那么可以视为捐赠材料,仅对这部分材料计征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当然,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也于材料价值及税金。
②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捐赠金额是按建成后工程的价值计算,那么企业的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环节就不是“无偿”,而是“有价”的,即这种情况下,就视同捐赠建成的房产,除对企业征收视同转让不动产环节营业税外,还要对企业建造该不动产行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当然,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就是建筑物的全部价值。但需要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才能按规定扣除。
③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名义上是无偿提供劳务,但实际上从其他途径或者变相获得补偿的,则会要求补税并很可能予以处罚。
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