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证/项目经理证
简介: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织《物业管理岗位》培训,合格颁发,该通用
培训对象:
1.在岗未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的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2.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已持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的人员(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两年内未进行年检的人员。
3.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副经理,经理助理和三总师及相关从业人员;
4.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
5.物业管理企业经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写字楼、商厦、酒店、别墅、度假村、娱乐场所的物业经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负责人,各大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