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准则第6号——储备物资》的通知
财会〔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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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需要,规范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会计准则第6号——储备物资》,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准则第6号——储备物资
财 政 部
2017年7月28日
何为储备物资
指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安全和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接受委托收储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于本准则;
2、会计主体的存货,适用于解读|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储备物资的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1、直接购入:采取成本法,即购价加上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测费+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该储备物资的其他支出;
2、委托加工:委托加工前物料成本+委托加工费及相关税费+ 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该储备物资的其他支出;
3、接受捐赠:按照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主体承担的运输费、税费等;无相关凭据的,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市场价+主体承担的运输费、税费等;
4、盘盈:有凭据的按其提供价格;无凭据且未经评估的,采取重置成本法。
以下不计入储备物资成本:
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1、发出成本计量:可选择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应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不能替代或是特定项目的,应采用个别计价法。
2、动用:因动用而收回的,应在发出物资时转销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费用;
3、调拨:因行政主体变更调拨给其他主体,应在发出物资时转销其账面余额;
4、销售:应在发出物资时转销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费用,并确认销售,差价计入应作为应缴国库款;
5、报废、毁损:报批后转销账面余额,确认应收款项(确定追究相关赔偿责任的)或计入当期费用(正常耗费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残值净,计入应缴国库款,如为净损失则计入当期费用;
6、盘亏:报批后转销账面余额,确认应收款项(确定追究相关赔偿责任的)或计入当期费用(正常耗费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课程安排时间:
白班、晚班、业余制班、周末班、一对一定制课程(详情请咨询顾问)
白 班:8:30-16:30 (周一至周五白天时间段选择)
全日制:8:30-11:30/13:40-16:30 (周一至周五全天上课)
晚上班:18:00-21:00
周 末:8:30-16:30(每周六或周日全天)
具体上课时间学员根据自身时间安排选择报班。
课程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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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员自身基础和所要学习达到的程度、报班时间长短等客观因素不等,我们开设有不同的班级,费用有所区别,费用以学员所报班级为准,学员根据自身要求选择报班,如有疑问请咨询报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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